当前位置: 首页 >> 杏林书院 >> 学生事务 >> 正文

毕业、结业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业期满,德、智、体等全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注册专业规定的学分、证书者,准予毕业,发给所注册专业的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所毕业专业入学当年的教学计划为依据。

二、学生提前修完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证书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本人提出、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预计毕业前一个学期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三、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没有修完所注册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等环节(学分)、或没有获取规定的必备证书,未达到毕业标准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延长在校学习时间。需要在校延长学习时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完成学业。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注册、缴纳学费和相关费用。

未达到毕业标准并且未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者,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换毕业。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继续完成学业。重修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方可申请结业换毕业。结业学生原则上2年内(结业两年内入伍的学生时间可以顺延)可向学院申请结业证换毕业证,换发毕业证书时间为每年三月和九月。

五、应届毕业生在思想、道德、纪律方面所犯错误比较严重,但未达到开除学籍处分程度的,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其毕业资格,予以结业;离校后1年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所在单位做出鉴定,经学校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六、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发。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公告证书无效。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