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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级与退学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每学年前两周对学生所修学分进行一次统计,凡任一学年未获得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获总学分的四分之一者(但未达到三分之一),应予以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的学生应由学院通知到学生本人。凡任一学年未获得的学分达到或超过该学年应获总学分的三分之一(但未达到三分之二)或者在校期间累计未获得学分达到15学分者应予以留级。留级的学生名单将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并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二、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视为退学,取消学籍:

1.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2.学生休学和实际在校学习累加时间超过所规定的学习年限者;

3.休学期满,开学后两周内未办复学手续报到注册或续办休学手续者;

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本人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6.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一学年所修课程未获学分数达所修课程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8.因病无法继续完成学业,应办理休学。因病一学年内缺课达到应上课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9.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者;

10.违反校规校纪达到退学条件者。

按上述规定的第1-9款而退学,不属于处分。

三、本人自愿退学的,填写《退学申请表》,按程序报批;其余情况的退学取消学籍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退学或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应予以退学的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两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

2.因病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3.退学学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教务处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其学习年限(学满一年以上)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学习未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