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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免修、置换课程及替代课程学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 则

第一条 免修课程指免修计算机类公共必修课和技能类专业课。置换课程指置换考核不通过的专业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替代课程学分指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以下分别简称为“免修”、“置换”、“替代”)。

第二条学生申请免修、置换、替代的各类成果必须是在校(籍)期间取得的。免修或置换课程累计不得超过12学分,替代任选课累计不得超过6学分。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不得免修。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就业指导课、军训等公共必修课及毕业设计不得免修和置换(参军退伍的学生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学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诚信承诺、证明材料。若发现伪造材料,将按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条申请的每项成果,在规定学分内,只能选择免修或置换或替代一门课程。同一作品取得不同级别的成果,原则上认定最高级别的成果,并以第一时间申请的成果为准,只认定一次。取得的成果如果已用于免修或置换或替代,则不能再用于其他方面的学业认定。

第五条 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的成果,只认定由政府部门主办、学校组织参与并在教务处备案后取得的。对于职业资格证书,原则上只认定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及由学校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引进并组织考试而获取的职业资格证书,二级学院可在相关官网上查询审核;除此之外的证书,包括专业影响力大的,能涵盖相关课程内容或相关能力的,原则上由相关二级学院参照文件标准,出示认定依据,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通过的予以认定。

第六条申请免修或置换的课程由课程负责部门审核,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学生申请的免修课程成绩按中等(对应75分)计,若学生申请参加课程考试,则按考试成绩计;置换不及格课程的成绩按65分或及格计,替代任意选修课程的成绩按通过(对应85分)计。

二、申请范围

第八条 学生考取本专业指定的、非毕业资格所用的高级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或者本专业没指定但与所修课程相关的、非毕业资格所用的其它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证书,可申请免修或置换相关专业课,或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九条 学生参加政府主办的专业技能、体育、文化素质等竞赛,可用所获得的奖项申请免修、置换、替代课程学分或证书。学生参加设计类、作品类、论文类大赛或创新创业工程项目所取得的各类成果如达到毕业设计要求的,完善后可作为其毕业设计作品。

第十条 学生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参与学校批准立项并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被社会采纳应用、获得国家专利等,经学校认定后,可申请免修、置换、替代课程学分或证书。

第十一条 因创业或积累工作经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可根据工作时间、内容、总结报告等要求,经学生所在学院考核认定其成果后,可申请免修实习类、社会实践类,或相关实训类课程。

第十二条 学生在服兵役期间立功获奖,退伍复(入)学后,可申请置换考核没有及格的必修课或申请替代任意选修课学分。

三、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教务处受理两次学生免修、置换、替代课程学分申请。每两个月一次。

第十四条 凡由学生提出的申请,必须根据申请类别填写对应的申请表:附件1、附件2、附件3,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五条 学院相关负责人根据《学生申请免修、置换、替代课程学分对应标准》(附件4)要求,审核学生的申请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做好存档。按日历偶数月份的月底最后一天统一收集好纸质版申请表、证明材料复印件、电子版和盖章纸质版汇总表(附件5)交教务处。

第十六条 各部门初审免修、置换或替代课程学分申请时,证书类审核由专业主任、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竞赛类审核由竞赛指导教师、主管院长(体育类赛事由体育部主管教学主任)签署意见;学术成果类审核由专业主任、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服兵役类审核由武装部长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教务处审核学院提交的初审材料,审核通过的录入综合教务成绩系统并登记备案,学生可在自助系统中查询。审核不通过的将结果反馈给学院,由学院告知学生。

第十八条 自考本科课程学分由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审核并录入教务系统,成绩发布后,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将打印的成绩单签字盖章后统一报教务处签批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分由汽车与交通学院审核并录入教务系统, 成绩发布后,汽车与交通学院将打印的成绩单签字盖章后,统一报教务处签批备案。

四、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学分的管理办法(试行)》(深职院〔2009〕109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