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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与复学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学生因伤、病或精神疾病等身体原因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超过1.5个月)治疗休养者应予休学。属于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经休息及正规治疗后,在1.5个月内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必须休学。休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女生达到适婚年龄结婚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可以休学。

二、学生因其他原因(临时工作、创业、出国期间等)须中途休学,经本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可休学保留学籍。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可以为其保留学籍两年。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伤、病或精神疾病等身体原因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医疗保险)按深圳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五、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校为其办理休学;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六、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生休学和实际在校学习累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期间学生户口可以不迁出学校,但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承担。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七、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复学申请表(因伤、病或精神疾病等身体原因休学的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痊愈,并经学校医疗部门审核)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方可复学,办理报到、注册,编入所注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2.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