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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组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7-01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原则

1.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通过一定量的脑体力劳动获取一定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的活动。勤工助学作为社会实践的有益补充,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

2.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校成立“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简称勤管中心),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职能部门、各学院和校外企业(简称用人单位)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须事先向勤管中心申报,校内单位需填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一切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勤管中心视具体情况上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处理。

3.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基金。

4.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渠道,组织学生参加科学技术和文化教育服务以及其他有偿劳动。

5.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6.对校外用人单位进行审核(校外用人单位须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为其推荐符合要求的学生。

7.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8.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协议的学生,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问题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该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9.负责学生工作部(处)主页“勤工助学”板块信息的发布、审核、维护与管理。

三、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管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2.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2)履行与勤管中心或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尊敬师长,服从管理,明礼诚信,保守秘密,爱护公物,注意安全。

(4)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学院、用人单位和勤管中心审批后方可上岗。

四、经费使用与劳动报酬发放

1.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从学费中按一定的比例划拨;

(2)社会捐赠;

(3)其它。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3.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标准为18元/小时。

4.校内各用人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填报上月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明细表,经用人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勤管中心,由勤管中心审核和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

5.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发放,其标准由勤管中心与校外用人单位协商,原则上应不低于校内劳动报酬标准。

五、岗位的申请与培训

1.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上一年内未受纪律处分;

(2)学有余力,上一学期无重修课程,能利用课余时间上岗;

(3)学生本人生活俭朴,身体状况良好;

(4)符合上述条件,被学校列入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者优先安排。

2.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程序:

(1)申请人到学生工作部(处)网页“勤工助学”板块下载并打印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填写后,交勤管中心或到用人单位应聘;

(2)用人单位将拟聘用的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填写完整后统一交到勤管中心审核。

3.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经过勤管中心和各用人单位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4.勤管中心负责对申请学生进行上岗前的办公礼仪、人际沟通、安全等方面的培训;用人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相关工作的专业培训,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5.通过岗前培训的学生,由勤管中心或用人单位发放勤工助学上岗证,持证上岗。

六、岗位的设置与管理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2.校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因需设岗、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培养锻炼学生能力、适当照顾贫(特)困生上岗的原则,向勤管中心申请设置若干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或临时岗位。

3.校内用人单位应在每学年末向勤管中心申报下一学年设岗计划(临时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于用人前一周提出申请),经审核设定的勤工助学固定或临时岗位,由勤管中心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用人单位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筛选后,报勤管中心审批。

4.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学生时必须告知上岗的工作职责、要求和待遇。

5.每名学生只能在校内1个勤工助学固定岗位上岗。严禁一人多岗或私自换岗,一经发现,将予以取消上岗,不再续用。

6.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须接受用人单位和勤管中心的双重考核。各用人单位须做好考勤登记,从工作态度、能力、成绩等方面对上岗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未通过者,用人单位或勤管中心有权撤消其上岗资格。

7.经批准上岗的学生,不得无故离岗,原则上一学期不更换。如有充分理由需离岗者,需提前一周写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勤管中心批准后方可离岗。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本学期内不得从事勤工助学,并扣发当月劳动报酬。

8.为使勤工助学惠及更多的贫困生,勤管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校内现有岗位采取轮换制。

9.勤管中心每学年定期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设立“勤工助学优秀个人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组织管理较好的用工单位(校内)予以表彰奖励。

10.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予以校纪处分:

(1)未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2)盗用勤管中心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3)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

七、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2.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